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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关于税收政策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9-12-19|栏目:协会信息|浏览次数:118

   2017年7月13日下午2点30分在芜湖市侨鸿国际写字楼1011室(协会办公地址)召开了芜湖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常务理事会议。

      当前,芜湖市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税收政策出现了较大变化,根据部分协会会员单位反映,芜湖市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经营已经陷入困境甚至无法开展经营活动。

     此次研讨会通过深入了解分析了芜湖市(县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研究协调了行业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政策沟通、维护了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稳定并加强了行业企业间沟通与协调。行业协会会尽快集齐大家建议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也望税务部门能考虑到企业实际困难,帮助废旧物资企业解决困处。


      芜湖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秘书处


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及注意事项

   一、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副本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二、在芜湖市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备案部门的主要职责: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并按规定填写;

    2、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改编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印章。   


   六、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办理备案登记的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办。

   七、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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